中国医学装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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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规约

作者:中国医学装备协会 日期:2015-07-21 11:47: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国医学装备事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行业自律的要求,制定中国医学装备协会行业自律规约(以下简称《自律规约》)。

        第二条 《自律规约》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医学装备行业自律机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和行业道德,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树立全行业良好形象,促进全行业经济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 《自律规约》是中国医学装备协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基本规约。本规约由全行业共同遵守,适用于全体会员单位,也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医学装备科研、开发、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事业单位都应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行业内既要自我约束,又要相互约束,是个有制约作用的行业行为准则。

 

第二章  行规公约

        第四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行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

        第五条 严格医学装备产品科研、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有关工艺、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坚持质量第一,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医学装备产品、未经注册的医学装备产品和达不到标准的医学装备产品;严禁做虚假广告。

        第六条 严格执行规定的产品价格,不得任意抬价或压价,严禁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七条 严格遵守工商、税务、财政等有关法规,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八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不侵犯他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杜绝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第九条 不诋毁同行业其他企业。

 

第三章  行业道德

        第十条 文明生产,优质服务,坚持执行并自觉规范行业生产、经营、服务、管理行为。对医学装备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

        第十一条 提倡严格管理,加强基础建设,建立和健全行业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以诚为本,信誉为基,遵纪守法,倡导先进的企业文化。

        第十三条 提倡团结、互助、协调、联合、自律,共同承担市场责任,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研讨、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努力学习,勇于创新,提高全员素质,将最新科技成果引入到产品中,用先进的产品为医学装备事业做贡献。

        第十五条 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自尊自律、严格以法经营,增强法律意识,进一步完善行业、企业形象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章  行业管理

        除开展医学装备市场调查和产业发展趋势研究,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建议,组织学术与技术交流、经济合作、培训和开展信息服务等一系列管理职能外,依据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提出的要求,协会重点落实以下5条自律性行业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标准,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加强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工作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为宗旨,遵循会员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十八条 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主动与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征信机构以及有上下游产业关系的行业组织进行对接,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信用管理能力。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加强会员企业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使会员企业了解、掌握企业信用管理知识,增强信用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十条 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制定发布本行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不断提高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发挥专业调解作用,积极协调会员企事业单位之间、会员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五章  规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律规约》既是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自律性条款,也是医学装备行业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守则,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增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并互相监督。

        第二十二条 每年由协会常务理事会组织检查评比活动,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并经同意后,对执行本规约好的企事业单位,在行业内进行表彰、宣传和适当奖励;对违反本规约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经济赔偿、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对于违反本规约情况特别严重的,可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自律规约》者,对处理不服的,可由当事人或企业法人代表在接到书面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向协会提出复议的书面申请,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复议裁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约自2015年7月19日召开的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自律规约》的修订权归协会理事会,解释权归协会常务理事会。本规约的实施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六条 《自律规约》所列各项条款,凡国家政策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